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 具授權委任書。
配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修正,酌修第一項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開始辦理位置競價之期日。 三、第二項明定數量競價得標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意向書。 俟意向書提出後,仍無法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再依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於當 日下午進行報價。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數量競價得標者,提具意向書及指派授權代理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