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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33-5 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決定各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後,競價作業結
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各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
前項得標金為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之得標總價與前條位置競價
得標金之總和。
競價作業結束後,主管機關公開數量競價各回合及位置競價之競價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一、配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競價作業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相關競價結果,爰訂定第一項。 
三、由於競價作業採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二程序,為使得標者應繳納之得標金數額明
    確,爰規定第二項,明定得標金為各得標者於數量競價之得標價合計金額及位置
    競價得標金總和。
四、為競價資訊透明化,爰於第三項規定,於競價作業結束後,公告數量競價各回合
    競價者之報價資料,包含各回合暫時得標標的、暫時得標金、報價標的及報價金
    額等資料;位置競價如有進行一回合競價者,亦包含報價標的與報價金額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