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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35 條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
二、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者。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參加競價權利或得標資格者。
五、依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六、依第三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繼續報價資格、競價資格或未得標者。
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對於申請經營本業務案件過程中為本條相關處分時,為使申請程序順利並避免延
    宕,且因相關處分依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
    條但書規定,於本條明定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本條第六款規定喪失競價資格者,係指申請人於競價程序中,依第二十三條第
    六項、第七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或繼續報
    價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