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國內銀行包括: 一、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本國銀行。 二、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
一、釋明國內銀行之涵義。 二、參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前條所定之國內銀行 種類包括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又前述外國銀行依銀行法之定義 係指依照外國法設立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 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