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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41 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以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四條第五
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明定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辦理公
    司之變更登記。
二、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二項明定得標者辦理前項
    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之最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