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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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3GPP 行動通信技術發展進程,行動寬頻系統已可使用非獨立組網之第五代行
動通信技術;依目前技術發展可採用大量軟體化網路功能、基地臺基頻單元( B
aseband Unit,BBU)邏輯分離、核心網路功能軟體化(Softwarization)等設計
,以納進更多新興應用服務。然而,衍生之資通安全威脅,較上一代的行動通信
技術更為嚴峻且多元。為確保未來我國行動寬頻系統資通安全、相關創新服務蓬
勃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要求得標者於建設行動寬
頻系統時,應將資通安全防護納入考量,並採用符合等國際技術組織資通安全規
定之系統設備。第一目規定應載明系統架構、建設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功
能及容量;第三目及第四目要求系統設備應符合國際組織之資通安全規定,並應
載明資通安全防護設施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容量,俾利主管機關掌握行
動寬頻系統資通安全之建設狀況。
二、配合第二條規定之修正,第七項酌為文字修正。
-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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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對使用電信設備之安全考量,爰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修正第八項文字,明定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做出准駁
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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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條文增訂第三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時應檢
具之文件,現行條文第三項至第八項,依序調整為第四項至第九項。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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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及通訊保障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六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明定得標者申請系統架設許可證之條件及應檢具之文件
。
二、為保障得標者之權益,第二項明定申請系統架設許可文件不全、記載不完備或有
誤寫情形時,得依規定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時,方不予受理。
三、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第三
項及第四項規定,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依其建設計畫辦理系統建設,
上開計畫如有變更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另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基地臺應取得架設許可後,方得合法設置。
四、為符技術中立原則,新增第六項規定,使經營者得自行選擇各項技術,建構異質
網路,以提供消費者最適切之服務。
五、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對使用電信設備之安全考量,第八項明定系統建設計畫准駁
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