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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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標者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亦應依本條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
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業務項目以「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
時程及家數一覽表」公告為準。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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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得標者為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時,可將自身之系統設備,移用為其行動
寬頻系統之一部,爰酌修第一項。
二、配合第四十三條調整項次,第三項酌修文字。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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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有效利用原行動電話業務系統,建構異質網路環境,以
因應民眾多樣服務需求,並使業務之商業模式更加靈活,本條明定移用設備之相
關規定。
二、第三項明定移用設備之程序。
三、為簡化審驗程序,加速原行動電話系統轉化為行動寬頻系統時程,第四項明定使
用中之系統設備,移用後未變更系統軟硬體設備者,得免予系統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