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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46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
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鑑於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業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規定,爰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爰明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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