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 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鑑於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業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規定,爰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爰明定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