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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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無遠弗屆之電信服務,本業務得標者於進行系統建設時,就其系統內及與
其他系統之間,均有設置銜接電路之需要,為釐清本業務與固定通信業務、衛星
固定通信業務之分野,第一項明定系統間之銜接電路以向後二業務經營者租用為
原則。另參照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免資源浪費,爰
復於但書明定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者無須租用電路,得標者得自行建設。
二、本業務之系統內銜接電路,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得標者自行建設,第二項及第
三項明定其建設時之光纖、銅纜路線用地、附掛線路,及微波鏈路、衛星鏈路之
頻道指配、電臺架設等事項,均應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