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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49 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之文件,與其他得標者不同,爰修
正條文增訂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明定得標者申請發給特許執照之程序及其應具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