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之文件,與其他得標者不同,爰修 正條文增訂第二項規定。
明定得標者申請發給特許執照之程序及其應具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