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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50 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率。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
定,明定本業務特許執照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