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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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公告修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
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1800MHz、3500MHz 及 28000MHz
頻段供用,爰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增訂相關頻段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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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
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1800MHz 及 2100MHz 頻段供用,
爰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相關頻段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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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業務採分階段並依年度釋出各頻段,爰修正第一項本業務執照有效期間規定。
二、配合前項修正,第二項本業務執照得使用頻率有效期間屆滿後之處理方式,酌作
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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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規則第四十條第六項籌設期間之規定,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建設時程
約為二年及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十五年之規定,第一項明定經營者特許執照有效期
限。
二、另斟酌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時,得因應當時國內電信發展及社會環境狀況,
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另為決定其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