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及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辦理。
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