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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55-1 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一千以上
之用戶無法通信達三十分鐘以上之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辦理通報者,亦同。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
一、前項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通報機線障礙或
    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時間、影響狀況及處理措施等事項。
二、前項情形發生後於故障排除前,應每三小時更新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
    。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經營者無法依前項規定通報時,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方式通報。
第一項情形發生後一小時內,經營者應利用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電子
媒體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包含障礙原因、障礙影響區域及預計修復提
供服務時間;經營者並應於第一項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向
使用者揭露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處理方式。
經營者積極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經政府評定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
勵或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一、近年來網路資安攻擊有針對重要關鍵基礎設施發動之趨勢,因應資通安全事件發
    生而致電信設備障礙達一定情形,或本會知悉經營者有發生機線障礙或資通安全
    事件有應向本會通報之必要時,業者應儘速通報本會,爰修正第一項,增列資通
    安全事件應通報之規定。
二、本會為加強管理業者設備及服務障礙時之通報及情資提供,已建置自動化之網路
    運作管理平臺與業者介接,為提升通報情資之完整性,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要求經營者應於一定時間內至本會指定之系統通報事件發生時間、影響狀況及
    處理措施等事項。另為使通報作業時序一致化,俾利業者配合,爰修正第二項第
    二款規定,障礙發生之通報時限修正為每三小時更新。
三、考量以簡訊方式通報仍有其便利性,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簡訊通報納為替代通
    報方式。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經營者對於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時之因應能力,並利於主管機關適時
    監督經營者之災損復建情形及確保消費者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經營者因災害或
    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達一定條件時,應辦理通報作業,並向
    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
三、第二項以複式通報之原則明定通報程序,以利經營者辦理通報作業。 
四、第三項明定無法登錄主管機關之通訊傳播重大災害災損通報系統時之替代災情通
    報方式,俾經營者遵循辦理。
五、第四項明定經營者之揭露義務,俾其遵循辦理。 
六、電信事業係屬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規範之公共事業,為提升經營者辦理
    防災、應變、減災及救災等業務之意願,爰於第五項明定對於積極辦理防救災且
    經政府評定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