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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56 條
經營者設置之行動寬頻系統,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為確保經營者之服務品質,爰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明定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經營者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