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 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 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電臺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明定經營者遭受非本業務頻率干擾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