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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58 條
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
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五、具備提供受信用戶國際來話顯示國際冠碼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
    功能。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為維護公眾通信網路介接時之通信品質、通信秘密保障,並明確區隔其責任分界,爰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明定經營者所設置之通信系統與其他
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遵循之規定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