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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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業務使用之頻率採多次釋出,既有經營者標得新頻率後之申請程序與新業者之
程序有所不同,爰修正第二款得標後程序。
三、第二項增列事業計畫書與本規則不符之效果。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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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電信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主管機關得考量開
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採評審制或
公開招標制等方式為之。另參酌其他國家及我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釋照方式,
本業務開放採審查加拍賣方式辦理。
二、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體例,規定本業務執照之特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