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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申請經營本特許業務之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構想書及其他資格
    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
    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
    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
    付擔保後,依規定申請特許執照。
競價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或得標者、經營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書之撰寫
內容有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適用本規則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業務使用之頻率採多次釋出,既有經營者標得新頻率後之申請程序與新業者之
    程序有所不同,爰修正第二款得標後程序。
三、第二項增列事業計畫書與本規則不符之效果。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依電信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主管機關得考量開
    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採評審制或
    公開招標制等方式為之。另參酌其他國家及我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釋照方式,
    本業務開放採審查加拍賣方式辦理。
二、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體例,規定本業務執照之特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