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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60 條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共同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
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為推動本業務順利建設,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經營者
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籌組建設協商小組,協商有關跨網路及合作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