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共同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 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為推動本業務順利建設,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經營者 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籌組建設協商小組,協商有關跨網路及合作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