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 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運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施工及維運日誌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 之。
為確保本業務設備施工及維運皆能符合標準,爰依電信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並參照第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明定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 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運用,及施工、維運日誌之認可簽 署,備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