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 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及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及行動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七十條規定,明定本業務之經營者應負有繳納普及服務基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