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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65 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
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主管機關得限制經營者受理民眾以同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其業務服務之
用戶號碼數,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一條,並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及行動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經營者公平提供服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