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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本業務歷次開放特許執照得使用頻段及頻率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放申請者:
(一)700MHz  頻段:上行 703MHz~748MHz;下行 758 MHz~803MHz 。
(二)900MHz  頻段:上行 885MHz~915MHz;下行 930MHz~960MHz。
(三)1800MHz 頻段:上行 1710MHz~1770MHz;下行 1805MHz~1865MHz。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開放申請者:
(一)2500MHz 及 2600MHz  配對區塊頻段:2500MHz~2570MHz 及 2620M
      Hz~ 2..0MHz。
(二)2500MHz 及 2600MHz  單一區塊頻段: 2570MHz~2620MHz。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開放申請者:
(一)1800MHz 頻段:上行 1770MHz~1785MHz;下行 1865MHz~1880MHz。
(二)2100MHz 頻段:上行 1920MHz~1980MHz;下行 2110MHz~2170MHz。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開放申請者:
(一)1800MHz 頻段:上行 1775MHz~1785MHz;下行 1870MHz~1880MHz。
(二)3500MHz 頻段: 3300MHz~3570MHz。
(三)28000MHz  頻段: 27000MHz~29500MHz。
前項開放申請特許執照得使用頻率之頻段及頻寬如附表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依據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
、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1800MHz、3500MHz 及 28000MHz 頻段
供用,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依據行政院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
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1800MHz  及 2100MHz  頻段供用,
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一、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公告 2500MHz  及 2600MHz  供行動寬頻業
    務使用,本會再度開放特許,爰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本業務之特許將配合頻譜規劃採多階段釋出,為便利查閱本業務特許執照各
    開放申請特許年度得使用頻率之頻段及頻寬,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依據行政院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之行
動寬頻業務頻段規定,明定本業務使用頻率之頻段及頻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