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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70 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
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
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
,明定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時,經營者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