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 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得縮減依第四十五條移用之系統原電波涵蓋 範圍,並不得降低原系統提供之服務品質。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 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配合第四十五條之修正,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二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 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監理需要得訂定服務品質規範及實施評 鑑,以考核本業務經營者之服務品質。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二項明定移用行動電話系統之經營者不得縮減原系統電波 涵蓋率及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