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依主管機關 之通知限期改善。
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維持我國通信服務品質,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 十三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條規定,明定經營者若有損害使用者權益或其 他營運不當情事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