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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75 條
有關機關依法律授權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經營者建設或新設、新增、擴充行動寬頻系統時,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二
    條,訂定本條。
二、第三項明定經營者通信系統之建置,其通訊監察相關設備應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配合相關執行單位進行設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