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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76 條
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六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二條之
一,明定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及提供查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