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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78 條
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
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
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八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四條規
定,明定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提供服務時,對使用者資料之查核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