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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79 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
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經營者有停業或終止營業之情事者,對使用者之權益影響甚鉅,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