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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或第五項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依據電信法第十二條並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規定本業務經
營者之組織、董事長及外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