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 關,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 中心機房。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第四項規定,明定具危害國家安全 疑慮之人員不得進入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以防止國家重要之電信 基礎設施遭受破壞或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