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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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六十六條修正,第六項第三款酌作修正,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等文字。
-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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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業務已於一百零二年度釋出特許,已有既有經營者,因應本業務採多階段開放
特許,已為經營者間在已有合併計畫之情事下,為免頻率資源過度集中,應視為
同一申請人,爰增訂第二項第六款。
二、配合本業務採配合頻譜規劃整備分階段開放特許執照之方式,為避免本業務歷次
開放之申請人得標或取得特許後不履行一定之基礎建設建置義務,爰增訂第六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同一申請人之認定條件。
三、為避免一百零二年開放特許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因第六項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
同一申請人關係認定條件,導致同一申請人之關係持續,該業者無法事前得知無
法申請一百零四年之特許,故有排除適用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必要,爰增訂
第七項。
四、配合本業務採配合頻譜規劃整備分階段開放特許執照之方式,明定申請人指於同
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爰增訂第八項。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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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明定本業務申請人之資格限制。
二、考量現行行動通信業務市場經營者之實際狀況,酌予調整單一股東持有不同申請
人之股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