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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
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以上。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
    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從屬關係。
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之合併。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從屬關係,係指各款當事人間有前項第一
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申請人之一股東同時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
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
之十五。
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完成下列事項前,亦適用之:
一、取得本業務特許執照。
二、該次得標有任一頻段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系統技術審驗合格
    證明。
三、符合本業務第六十六條之高速基地臺建設規定。
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特許執照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同一申請人指於同一年度申請經營本
業務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配合第六十六條修正,第六項第三款酌作修正,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等文字。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一、本業務已於一百零二年度釋出特許,已有既有經營者,因應本業務採多階段開放
    特許,已為經營者間在已有合併計畫之情事下,為免頻率資源過度集中,應視為
    同一申請人,爰增訂第二項第六款。
二、配合本業務採配合頻譜規劃整備分階段開放特許執照之方式,為避免本業務歷次
    開放之申請人得標或取得特許後不履行一定之基礎建設建置義務,爰增訂第六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同一申請人之認定條件。
三、為避免一百零二年開放特許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因第六項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
    同一申請人關係認定條件,導致同一申請人之關係持續,該業者無法事前得知無
    法申請一百零四年之特許,故有排除適用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必要,爰增訂
    第七項。
四、配合本業務採配合頻譜規劃整備分階段開放特許執照之方式,明定申請人指於同
    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爰增訂第八項。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一、參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明定本業務申請人之資格限制。
二、考量現行行動通信業務市場經營者之實際狀況,酌予調整單一股東持有不同申請
    人之股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