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本會確認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聘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有第八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