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第二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得標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應就 所檢附之事業計畫書審查,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審查所檢附之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得標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 備或誤寫者,由本會通知補正。但已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得 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之內容有變動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 (二)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依本規則並分別參 酌得標者事業計畫構想書,就初審結果提供初審建議,提交本會 委員會議複審。 (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認為尚未達可決程度時,得分別將得標者事業 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再送請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或資通安 全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經本會委員會議核准者,由本會發給籌 設同意書,或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配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第(三)項後段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