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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十二、第二階段審查程序如下:
  (一)得標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應就
        所檢附之事業計畫書審查,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審查所檢附之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得標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
        備或誤寫者,由本會通知補正。但已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得
        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之內容有變動者,應向本會申請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
  (二)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應依本規則並分別參
        酌得標者事業計畫構想書,就初審結果提供初審建議,提交本會
        委員會議複審。
  (三)本會委員會議複審認為尚未達可決程度時,得分別將得標者事業
        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再送請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或資通安
        全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經本會委員會議核准者,由本會發給籌
        設同意書,或核准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配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第(三)項後段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