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審查作業,得設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二階段審查時,就得標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提供初審建議。 (二)其他本會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前項之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於審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前,由本 會敦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