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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四、本會為辦理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審查作業,得設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於本規則第六條之第二階段審查時,就得標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提供初審建議。
(二)其他本會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前項之資安或資訊技術專家學者,於審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前,由本
    會敦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