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 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查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 事業計畫審查委員會議於第一階段每週開會,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並應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前提出初審建議;第二階段於 得標者提報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後,依實際需要召開事業 計畫審查委員會議及資通安全審查委員會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