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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廣播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
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
,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逕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