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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11 條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
報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