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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12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任委員陳報行政院核准展期。
二、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陳報主任委員核准展期。
前項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