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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14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
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
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核辦。
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