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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7 條
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
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
其後任接收;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
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