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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8 條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新任主任委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 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送移交人員,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