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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 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 會陳主任委員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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