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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
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
會陳主任委員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