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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二、一般事項
(一)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
      數量競價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位置競價採現場報價
      方式辦理。
(二)競價時間:
      1.數量競價自本會公告本業務之數量競價日期起,每一數量競價日
        之起、訖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並以本會時間為準。每日
        最後一回合結束而尚未決標時,將於次日(次日為例假日時於例
        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繼續進行。
      2.位置競價於本會公告之位置競價日上午時段開始辦理;各頻段未
        能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三條
        之三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本會即於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
        價。
(三)其他有關本業務競價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悉依本規則及「申請行動
      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一、為配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之修正
    發布,行動寬頻業務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一百零六年起競價作業依序採數量、
    位置等二競價程序辦理,爰增訂第一款。
二、現行規定第一款競價時間修正移列第二款第一目,並增訂第二款第二目位置競價
    之競價時間。
三、現行規定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電子報價系統使用之事項,修正移列第三點第三款
    及第四款,爰予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四款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