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數量競價使用電子報價系統規定 (一)數量競價期間有任何電子報價系統之操作問題,競價者應以專線電 話洽詢競價中心。 (二)競價者破壞或蓄意干擾電子報價系統,致使電子報價系統異常,經 本會確認屬實者,將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辦理。 (三)本會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競價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接受競價者於電 子報價系統登入,並於當日最後一回合結束二十分鐘後關閉電子報 價系統。 (四)本會提供之電子報價系統須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或自 然人憑證 IC 卡為憑證(以下簡稱 IC 卡),始能提出需求頻寬, 競價者不得撤銷各回合所提出之需求頻寬,且不得否認提出需求頻 寬之有效性;建議各競價者準備多張 IC 卡備用並妥為保管。 (五)本會於競價期間提供硬體式憑證設備(簡稱 TOKEN),競價者於登 入電子報價系統時,須將 TOKEN 設置於競價電腦以供驗證。 (六)IC 卡使用於「登入競價作業」、「登入競價查詢作業」、「送出 每回合競價標單」、「回合中放棄繼續提出需求頻寬聲明」等四項 作業,皆須輸入 IC 卡之 PIN Code 驗證;請於競價過程中保持 IC 卡插入讀卡機工作狀態,並預留作業時間,PIN Code 輸入錯 誤超過三次者,IC 卡即鎖卡無法使用;「登入競價作業」時,必 須使用 TOKEN,否則將無法登入競價作業。 (七)電子報價系統競價畫面左下角公告區,本會於數量競價期間將不定 期公告訊息,競價者應隨時注意並依公告指示辦理。 (八)每回合競價進行期間,電子報價系統之競價中心端發生異常,致使 所有競價者均無法提出需求頻寬時,由本會通知停止及取消該回合 競價作業程序。 (九)前款電子報價系統異常修復後,競價作業資料恢復至發生異常前一 回合之開標結果並重新開始進行競價。 (十)各回合需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以電腦抽 籤方式決定各頻段競價者之序位者,其方式係於每回合競價開始時 ,由電子報價系統於各頻段給予各競價者隨機產生一組抽籤號碼, 以抽籤號碼之數值大者為暫時得標者。 (十一)所有競價資料均以競價中心端資料庫為準。 (十二)競價者同一時間最多僅得以一臺電腦登錄競價作業、二臺登錄查 詢作業。要更換競價用電腦時,須先登出競價作業,始得以其他 電腦登錄競價作業。
一、為配合本業務一百零六年起競價作業依序採數量、位置等二競價程序辦理,爰現 行規定本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修正移列為第二十一條之二,現行規定第二款酌作文字修 正。 三、修正規定第三款及第四款由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移列修正。 四、為說明電子競價作業,增訂第五款,並修正移列現行規定第三款為第六款。 五、現行規定第四款至第九款變更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