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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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本業務一百零六年起競價作業依序採數量、位置等二競價程序辦理,爰現
行規定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新增異地備援電話一線。
三、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五目新增連線方式說明。
四、現行規定第一款第六目修正解析度比例數字。
五、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七目新增UPS可維持時間之要求。
六、現行規定第一款新增第八目競價端之網路設備UPS可維持時間之要求。
七、現行規定第一款第八目目次變更。
八、配合本次連線方式變動,刪除現行規定第六款。
九、現行規定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