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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手持式及移動式行動寬頻終端設備(以下簡稱行動臺)型
  式認證。依設備多工屬性可區分為分頻雙工(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  簡稱 FDD)與分時雙工(Time Division Duplex  簡稱 TDD)
  兩類,其適用頻段如下:
2.1 分頻雙工:
    700 百萬赫(MHz) 頻段(上行 703 MHz~748 MHz ;下行 758 MHz
    ~803 MHz)、
    900 MHz 頻段(上行 885 MHz~915 MHz ;下行 930 MHz~960 MHz
    )、1800 MHz  頻段(上行 1710 MHz~1785 MHz ;下行 1805 MHz
    ~1880 MHz)、2100 MHz  頻段(上行 1920 MHz~1980 MHz ;下行
    2110 MHz~217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上行 2500 
    MHz~2570 MHz ;下行 2620 MHz~2690 MHz)。
2.2 分時雙工:
    2500 MHz  與 2600 MHz 頻段(2500 MHz~2570 MHz、2570 MHz~
    2620 MHz、2620 MHz~2690 MHz)。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六年釋出 1800 MHz 及 2100 MHz 頻段供行動寬頻業務使用,
    修正本規範適用範圍。
二、整併 2.3  至 2.1  及 2.2。
三、行動寬頻終端設備同時具備 NB-IoT、LTE-M  等窄頻終端設備或 WiFi 、藍芽等
    射頻性能者,其性能應符合其適用之本會所訂定之技術規範,例如本會依電信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現正公告中之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或依
    電信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等,並申請審驗。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經標字第○九二○四六○八○六○號公告修正「法定度
    量衡單位及其使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
    任一度量衡首次出現時,同時標示中文及外文,第二次以後出現時,擇以外文為
    之。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四年釋出 2500MHz  及 2600MHz  頻段供行動寬頻業務使用,依國
際電信聯合會就該頻段可採多工屬性規劃,修正本規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