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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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六年釋出 1800 MHz 及 2100 MHz 頻段供行動寬頻業務使用,
修正本規範適用範圍。
二、整併 2.3 至 2.1 及 2.2。
三、行動寬頻終端設備同時具備 NB-IoT、LTE-M 等窄頻終端設備或 WiFi 、藍芽等
射頻性能者,其性能應符合其適用之本會所訂定之技術規範,例如本會依電信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現正公告中之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或依
電信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等,並申請審驗。
-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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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經標字第○九二○四六○八○六○號公告修正「法定度
量衡單位及其使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
任一度量衡首次出現時,同時標示中文及外文,第二次以後出現時,擇以外文為
之。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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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四年釋出 2500MHz 及 2600MHz 頻段供行動寬頻業務使用,依國
際電信聯合會就該頻段可採多工屬性規劃,修正本規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