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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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 2 點適用範圍變動及 CNS 15285 修正,修正相關規定。
二、參考 3GPP TS 36.521-1 相關規定增訂高功率用戶終端設備(HPUE)之傳導輸出
功率及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限制值。
三、5.7.2 配合第 2 點適用範圍變動,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規定,
增訂 2100 MHz 之電波功率密度最大值。
四、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修訂或合併電氣安全相關規範,修正 5.9 電氣安全應
符合 CNS14336- 1「資訊技術設備-安全性-第 1 部:一般要求」或 CNS1559
8-1 「影音、資訊及通訊技術設備第 1 部:安全要求」標準規範;前述二項
CNS 標準分別轉譯自 IEC 60950-1 及 IEC 62368-1,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訂
有轉換為 CNS 國家標準之程序。
五、配合 CNS 15285 修正,修正 5.10 充電相關規定,另刪除現行規定 5.11 至 5
.13。
六、考量設備製造商為因應修正後第 5.10 節充電規定,須配合調整產品之檢驗、審
查等程序,爰於第 5.10.8 節明定有關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
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之檢測,自本規範發布日起六個月內得適用修正前之第 5.
10 節至 5.13 節規定。
七、5.10 所稱之電源轉接器係屬 CNS 15285 通用充電器之一種。
八、5.14 及 5.15 配合調整點次。
九、餘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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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二、5.1.1.1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名詞定義
,修正其用語,俾外界識讀。
5.5 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5.6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 CNS14959 規定,酌修 5.6.2 SAR 標準值之文字。
5.7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5.10 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5.12 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5.13 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5.14 一、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 5.14.3.3(2)英文測試訊息內容。
三、現行規定 5.14.3.5 移至 5.14.7 ,並修正內容,明定同一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訊息判定基準,及設備接收時應採取之措施。
四、原 5.14.3.6 移至 5.14.3.5。
五、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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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 2 點適用範圍變動、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服務需求,增訂相關規
定。
二、5.1.1.2 增訂 TDD 傳輸功率限制值。
三、5.1.2.2、5.2.2.2、5.3.2.2 及 5.4.2.2 考量現行規定之檢測方法未臻明確,
爰參考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36.521 檢測規定,明訂相關測試作業如附表一、
三、五、七,俾使測試單位依循。
四、修正 5.2.1、5.3.1、5.4 附表項次。
五、5.5 參考國際技術標準修訂相關酌修文字內容。
六、5.7.2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度釋出新頻段,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959
規定,增訂 2500MHz 及 2600MHz 之電波功率密度最大值。
七、5.14 配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規劃,修正現行規定用語,並增訂災防告警細
胞廣播訊息碼及其顯示語言、類別名稱。復參考 3GPP TS22.268、TS23.041 及
ATIS-TIA-J-STD-100 等國際規範,增訂終端設備於接收訊息時應顯示訊息內容
功能及產生告警聲響、振動信號等規定。另刪除現行規定 5.14.2 至 5.14.5。
八、5.15 新增訂終端設備檢測IMEI號碼,申請者須提供唯一保證書。
九、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一】
一、新增附表一。
二、依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36.521 Table 6.2.2.4.1-1 檢測規定定之。
【附表二】
一、現行附表一移至附表二。
二、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三】
一、新增附表三。
二、依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36.521 Table 6.6.2.1.4.1-1 檢測規定定之。
【附表四】
現行附表二調整為附表四。
【附表五】
一、新增附表五。
二、依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36.521 Table 6.6.3.1.4.1-1 檢測規定定之。
【附表六】
現行附表三調整為附表六。
【附表七】
一、新增附表七。
二、依國際技術標準 3GPP TS 36.521 Table 6.6.2.3.4.1-1 檢測規定定之。
【附表八】
一、新增附表八。
二、明訂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開啟或關閉、可否由使用者自行選
擇開啟或關閉。
【附表九】
一、新增附表九。
二、明定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設備狀態對應產生聲響或振動信號。
【圖一】
一、新增圖一。
二、新增終端設備訊息內容及標頭範例圖示。
【圖二】
一、新增圖二。
二、明定告警聲響信號形式圖示。
【圖三】
一、新增圖三。
二、明定振動信號形式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