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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7.警語標示
7.1 電磁波警語標示
7.1.1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7.1.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7.2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警語標示
7.2.1 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 2.0 W/kg ;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_ 
      W/kg」。
7.2.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本點未修正。